为加强京台高速公路江山段的管理,维护高速公路的路产、路权,确保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特作通告如下:
一、高速公路除养护作业人员及符合高速公路通行规定的机动车辆外,行人、牲畜、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及全挂拖斗车严禁上高速公路。
二、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各30米内的建筑控制区范围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或者原地改建永久性建筑;
2、擅自设置交叉道口、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它类似设施;
3、设置棚屋、摊点、加水站、洗车场、维修场地及其它类似临时设施;
4、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它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5、挖土、取石、采矿、引水灌溉,利用公路边沟涵渠排放污水污物、废水,堵塞边沟、截水沟和盲沟。
6、设置广告、标志、标牌、宣传布标。
三、未经依法审批,严禁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拆除高速公路标桩、界桩、标志、标牌、防护栏、隔离栅、导向标、排水设施和花草树木。
四、严禁在公路的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扩宽河道、倾倒垃圾污物;严禁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开山炸石、取土、毁林开荒和伐木等危害桥梁、隧道安全的作业。
五、严禁在高速公路沿线的桥梁、通道下和涵洞内焚烧农作物等用火行为和堆放物品。
六、市境内高速公路沿线的乡镇(街道)、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城乡居民要爱护公路,要教育市民、群众、员工、学生自觉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好路产、路权;各级各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增强爱路护路意识,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破坏和侵占路产、路权的违法案件,公安、交通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江山市公安局
江山市交通局
二OO八年十二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