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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养路费征收吨位核定标准的通知
[ 编辑: 管理员 ]   [ 来源: 江山交通 ]   [ 时间: 2007-9-29 15:38:09 ]  

浙交〔2006〕358号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辆养路费征收计量吨位核定工作,确保公路规费应征不漏,维护运输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等《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和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31号公告精神,结合我省治超工作进展和养路费征收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公路养路费征收计量吨位核定标准进行以下调整。
一、对载货类汽车,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等为依据,按底盘装载吨位核定。
二、对其他各类汽车及上述公告未列入的载货类汽车,仍按照交通部和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依据核定。
三、对未列入上述一、二类的车型,及技术参数失实的车型,以上述公告和《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为参照依据,按就近就低的原则核定。
四、对同一车型的质量参数多次公告公布的,按照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
五、对拥有两块牌照的半挂车,按车头、车尾分别计征,即车头(牵引车)按自重吨位折半计征,车尾按半挂车核载吨位的七折计征。
上述调整方案从征收2007年度养路费之日起执行。吨位调整后差额部分不退不补。200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车辆,其欠费部分仍按原核定的吨位征收。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经贸委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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